一、2022年1月29日,你公司披露《2021年度业绩预减公告》,预计2021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(以下简称净利润)为9015万元左右。2022年4月28日,你公司披露《2021年年度报告》,2021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-205361.04万元,并同步披露《2021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》。你公司实际业绩较业绩预告由盈转亏、金额差异大,信息披露不准确。
你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裁罗韶颖、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易琳、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,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骏对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。根据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二条及《监管指引第5号》第十六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罗韶颖、易琳、王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汲取教训,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,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,加强内幕信息管控,提高规范运作意识;切实勤勉尽责,促使公司规范运作,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、公平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